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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对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海南港澳资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年月向我局报备理财终端“荐股软件”相关材料后,于年月开始向机构客户和个人客户销售。截至年月底,你公司共向个个人客户销售理财终端,实现收入万元。但你公司却未按照《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机构部部函〔〕号)要求,及时将个人客户销售情况向我局及相关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报备,也未在年月监管报表中填报个人客户“荐股软件”销售收入数据。同时,你公司在对客户销售“荐股软件”的过程中,也未严格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号)、《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号)有关要求,做好风险提示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此外,你公司公章管理和“荐股软件”销售业务内控管理不严,你公司关联公司北京汇智通财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下设机构长沙市芙蓉区股讯通计算机软件经营部在不具备投资咨询资格的情况下,以你公司分支机构名义对外销售理财终端。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委发〔〕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信息报送和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示,提醒你公司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加强合规管理,严格依法规范执业,做好“荐股软件”风险提示和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客户权益,杜绝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如果你公司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海南证监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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