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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管理办法(暂行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游客和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运输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管理,保障旅客运输安全,游客和经营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运输条例》、《海南省旅游景区景点管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是指在同一旅游景区景点内,用载客汽车运送游览观光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运输服务活动。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是指在同一旅游景区景点内,用载客汽车运送游览观光旅客,具有商业性质的运输服务活动。第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旨,遵循安全优质、舒适便民原则,满足游客在景区景点内的游览需求。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优质服务。第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旨,遵循安全优质、舒适便民原则,满足游客在景区景点内的游览需求。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优质服务。第四条 取得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旅客运输企业的有关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第四条 取得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道旅客运输企业的有关标准进行规范管理。第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旅游客运车辆在符合安全条件的景区景点内道上行驶。第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旅游客运车辆在符合安全条件的景区景点内道上行驶。(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 营运山区线的景区景点旅游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二级技术等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以上。(3) 营运山区线的景区景点旅游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的二级技术等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以上。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中级以上。车辆类型等级应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的中级以上。(4)经设区的市级道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4)经设区的市级道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含安全生产、公共突发事件等)、道安全通行方案、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等制度。(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急预案(含安全生产、公共突发事件等)、道安全通行方案、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和考核等制度。第九条 申请从事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第九条 申请从事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市(县)道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类型等级、车辆数量、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内容。如拟投入车辆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类型等级、车辆数量、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内容。如拟投入车辆属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车辆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六)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门出具的近3年内无重大以通责任事故的证明;第十条 对符合第八、九条要求的,市县道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第十条 对符合第八、九条要求的,市县道运输管理机构受理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许可,向申请人颁发《道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经营范围;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由。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根据本景区景点需求购置旅游客运车辆,向原许可机关递交《道运输证核发申请表》(附件2)申请核发《道运输证》。对符合条件的,道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道运输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根据本景区景点需求购置旅游客运车辆,向原许可机关递交《道运输证核发申请表》(附件2)申请核发《道运输证》。对符合条件的,道运输管理机构(许可机关)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道运输证》。第十一条 取得道运输经营许可后,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者应按照道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决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挂靠、承包经营。第十一条 取得道运输经营许可后,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者应按照道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决定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挂靠、承包经营。第十二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为4到8年。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景区景点停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道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二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的经营期限为4到8年。许可机关在作出许可时应当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景区景点停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10日内将《道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运输证》交回原许可机关。第十 取得相应《道运输证》的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方可在景区景点内运营,不得在本景区景点以外从事运输经营服务活动。第十 取得相应《道运输证》的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方可在景区景点内运营,不得在本景区景点以外从事运输经营服务活动。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在有效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相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四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在有效期限内暂停、终止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相关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相关手续。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在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审验。第十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在的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审验。市(县)级道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车辆违法违章、车辆管理档案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审验符合条件的,道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手续。市(县)级道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车辆、车辆违法违章、车辆管理档案及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情况。审验符合条件的,道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定期及检测。经营单位应建立旅游客运车辆经常性例行检查制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海南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表》(附件3)中并存档。第十六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旅游客运车辆进行定期及检测。经营单位应建立旅游客运车辆经常性例行检查制度。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对车辆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海南省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记录表》(附件3)中并存档。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记录日常、定期和检测、行驶里程等情况并保存,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建立旅游客运车辆技术档案,记录日常、定期和检测、行驶里程等情况并保存,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第十七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在车辆外部的适当喷印经营单位名、企业标识及核载人数等,在车厢显著公示运行线及监督投诉电话。第十七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在车辆外部的适当喷印经营单位名、企业标识及核载人数等,在车厢显著公示运行线及监督投诉电话。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确保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旅游客运车辆清洁卫生。第十八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确保车辆的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有效,保持旅游客运车辆清洁卫生。第十九条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学习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第十九条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学习培训、教育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事故隐患。第二十条遇台风、大雨、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景区景点内道发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旅游客运车辆营运通行。第二十条遇台风、大雨、大雾霾等灾害性天气,景区景点内道发生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时,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旅游客运车辆营运通行。第二十一条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刹车系统自动冷却喷淋装置或其他有效保障刹车安全的设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并随车配置三角木、灭火器、车窗玻璃破碎设备、停车标志牌。第二十一条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刹车系统自动冷却喷淋装置或其他有效保障刹车安全的设备,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并随车配置三角木、灭火器、车窗玻璃破碎设备、停车标志牌。第二十二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的车辆应按安装符合国家的车载卫星定位等有关监管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二十二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的车辆应按安装符合国家的车载卫星定位等有关监管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第二十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区景点内符合机动车安全通行条件的道上运营,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安全驾驶,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超载、空档驾驶,严禁车辆和乱停乱放。第二十 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区景点内符合机动车安全通行条件的道上运营,并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相关,安全驾驶,按交通标志标线行驶,不得超载、空档驾驶,严禁车辆和乱停乱放。第二十四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包括旅游客运车辆的购置、、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制度的旅游客运车辆管理手册。第二十四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依据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包括旅游客运车辆的购置、、检验检测、使用、管理等制度的旅游客运车辆管理手册。第二十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驾驶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等制度。景区景点旅游客运驾驶员应接受景区内运行安全知识、区(场)内道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景区景点旅游客运经营单位每年应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并安排参加道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驾驶员的聘用、培训和考核等制度。景区景点旅游客运驾驶员应接受景区内运行安全知识、区(场)内道交通安全管理、岗位操作规程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景区景点旅游客运经营单位每年应对驾驶员进行一次复训和考核,复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并安排参加道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五)驾驶旅游客运车辆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旅游客运车辆;(五)驾驶旅游客运车辆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齐全或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旅游客运车辆;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乘车游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险已包含在景区景点意外险内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应当为乘车游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责任险已包含在景区景点意外险内的除外。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的检查监督,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主动配合道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道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车辆的检查监督,景区景点道旅游客运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应主动配合道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载客汽车”、“旅游客运车辆”,是指除《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外的,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客运车辆。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的“载客汽车”、“旅游客运车辆”,是指除《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指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外的,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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