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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公告
  •   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及保险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6]16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应于今年8月10日前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8月20日前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其2016年7月31日前编制内退休的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信息,将上述退休人员从财政部门移交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并从今年9月份起改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同时,《通知》也明确,各级财政部门从今年9月份起不再安排该类人员退休费或“事企差”资金,同时收回上述各单位已经安排的退休费或“事企差”结余资金。但截至目村子情事前,全省仍有部分单位存在没有按照《通知》要求完成参保登记和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以及申报移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和待遇信息的情况。

      为做好省本级及市县各有关单位的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退休人员信息申报移交工作,确保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社保经办机构将单位办理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信息申报移交期限延长至8月25日。希望省本级及市县各有关单位按照《通知》要求,在的时间内完成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移交工作。如逾期未办理,造成本单位退休人员9月份未能按时领取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则按照《通知》由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为督促省本级各有关参保单位做好参保登记和退休人员移交工作,现将截止8月16日尚未办理参保登记、缴费基数申报核定的单位未申报移交退休人员信息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