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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国税一稽告〔2018〕15号
  •   原标题:海南省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琼国税一稽告〔2018〕15号 海口华康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2015年7月认证并抵扣的1份专用及2015年8月认证并抵扣的1份专用属“已虚开”的专用。

      根据《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九条的,已虚开的专用不得作为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检查计算,你公司2015年7月应补缴6,509.40元,2015年8月应补缴2,552.62元,2015年10月应补缴595.72元。

      根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的,对你公司2015年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少缴纳9,657.74元的偷税行为,我局拟按0.5倍比例,处以4,828.87元罚款。

      你(单位)有陈述、的。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或自行提供陈述、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的,视同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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