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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通知已于2018年5月28日以邮件和口头通知的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18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会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分别为陈建华、魏军、李晓颖、扈乃祥、李玉顺、牛建伟、韩赤风、董敏、吴忠。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公告》。

      同意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在原经营范围上增加废旧弹药拆分利用及爆炸性废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内容。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5月30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同意聘任韩韬先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韩韬,男,汉族,1962年7月出生,毕业于河南电视大学,中员,高级经济师。历任国营第5103厂计划处副处长、厂长助理、副厂长,河南红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河南北方红阳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豫西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监事会等,现任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监事会。

      韩韬先生已取得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公司已将韩韬的任职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料审核后无。

      韩韬先生与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所必备的管理和专业经验,经登录最高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全资子公司河南北方红阳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红阳)根据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拟在原经营范围的基础上增加废旧弹药拆分利用及爆炸性废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的内容。据此拟对其原《公司章程》中第二章第十一条予以修订: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机械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计量检定;民用爆炸物品(限原材料:梯恩梯,黑索金,太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光电、机械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与销售;工模具和非标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与维修;金属制品的加工与销售;技术服务,咨询服务;计量检定;废旧弹药拆分利用及爆炸性废物的处理和回收利用;民用爆炸物品(限原材料:梯恩梯,黑索金,太安)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者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上述事项已经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以北方红阳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结果为准。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年8月1日,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湘稽调查字057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国证券法》的有关,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7年8月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58),并分别于2017年9月1日、2017年9月29日、2017年10月31日、2017年11月29日、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月31日、2018年2月28日、2018年3月30日、2018年4月2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75)、《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83)、《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88)、《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90)、《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94)、《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9)、《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2)、《中兵红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60)。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的相关,如公司因此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机关的,公司将因触及13.2.1条的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实行退市风险警示三十个交易日期限届满后次一交易日,公司股票将被停牌,直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停牌后的十五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暂停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

      如公司所涉及立案调查事项最终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不会因此次事件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暂停上市。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结论性意见,在此之前,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11.11.3条的要求,每月至少披露一次调查进展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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