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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   人民网讯 “听了省局宣讲团的,让我对十九大与税收工作的联系有了更进一步的理解,想到这伟大的历史性成就竟然有着我一个基层税务干部的小小努力和点滴奉献在里面,作为一名地税人我真的感到无比自豪和光荣,接下来,我会继续履好职、收好税、执好法、服好务,继续为地税事业的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积极的力…[详细]

      10月10日上午,海南省国、地税系统2017年律师培训班开班仪式,在月轮山旁、钱塘江畔——浙江大学之江校区召开。来自海南省国、地税系统共计五十多人参加培训,参训包括税务系统的律师、法律专业人员及一线执法人员,其中地税系统二十一人。本次培训是贯彻依国、依法行政,落实总…[详细]

      11月1日至2日,省局党组、局长陈如军到海口、琼海地税局作党的十九大报告宣讲,海口、琼海市地税局、第二稽查局全体领导干部共220人参加。陈如军局长到海口地税宣讲十九大陈如军局长到琼海地税宣讲十九大省局党组、局长陈如军宣讲中陈…[详细]

      11月1日,海南省地税局召开党组扩大会,传达学习省委七届三次全会和省委刘赐贵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对全省地税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进行部署安排。会议原原本本传达学习了《海南省委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的意见》和省委刘赐贵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会议指出…[详细]

      为深入推进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切实提升我省大企业税收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培育大企业专业化管理团队,省局大企业局于10月11日-19号在中央财经大学举办大企业税收管理培训班,全省地税系统干部83人参加培训。10月12日上午,培训班举行开班仪式,刘自更副局长和中央财经大学税收教育研…[详细]

      图为省局机关干部职工集中收听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聆听习总代表十八届会向大会作重要报告图为省局陈如军局长、汪葛平副局长等领导在省局机关收听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聆听习总代表十八届会向大会作重要报告图为刘自更副局长等领导在三亚分会场收听收看党的十九大开幕聆听习总…[详细]

      为了进一步落实省委关于开展“深入学习贯彻习总视察海南时的重要讲话建设美好新海南”大研讨大行动活动部署,海南省国、地税局根据工作实际,结合海南省经济发展特点和企业生产经营行业特点,近日制订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详细]

      为了贯彻落实“大研讨大行动”活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提升工作效能,助力美好新海南建设,在纳税人的呼声中,省地税局出台了《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2号)。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事业单位员工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每月最高可扣除1690元,取得的通讯…[详细]

      为避免纳税人来回跑、多头跑,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具体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自2017年9月起,海南地税各市县区地税局在办税服务厅实施简易处罚程序,对事实清楚、确凿、无需进一步调查的,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办…[详细]

      能和政策水平,省局所得税处于9月26日-9月27日在海南省学院举办了一期海南省地税系统所得税及国际税收业务培训班。…[详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征收机关应查询纳税人契税纳税记录;无记录或有记录但有疑义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房地产主管部门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查询纳税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如因当地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登记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征收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诚信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处理。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申报缴款期限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08号):“二、我省契税的纳税期限,根据“先缴纳契税,后办理产权证”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依据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情况进行如下调整:

      1.在《公告》发布(即2012年6月1日)前已经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7月15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1月30日前,缴款期限由原来的2012年8月30日前调整为至2012年12月20日前。

      2.自《公告》实施之日(即2012年6月1日)起发生纳税义务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代收契税之日起90天内。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代收代缴契税的,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纳税人办理房产证之日止。

      (二)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纳税期限,纳税人申报与缴款期限调整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天内。”

      一、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国令第四十八号)第第四款:“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一条:“税法第第四项所说的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 对前款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份,依照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0000元的部份,加征十成。”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住宅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09〕9号)的:“为纳税人权益,确保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实处,现就纳税义务发生在2005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19日期间的普通住房标准认定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当地房产管理部门按每半年定期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其普通住房价格标准仍按照琼地税发[2005]77号第执行。

      二、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公布住房平均交易价格超过半年未更新的,税务机关在确定普通住宅标准时不考虑价格因素。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同时废止。”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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