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旅游条例
(2001年12月29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2014年9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5号
《海南省旅游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9月26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旅游条例》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旅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旅游业的开发、经营、管理、服务活动,以及在本省和在本省组织到省外、境外的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发展旅游业应当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海南旅游资源和生态优势,突出热带海岛休闲度假旅游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旅游业发展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旅游业发展综合协调机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旅游业的相关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旅游生态的意识,和培养健康、低碳、绿色、文明的旅游方式。
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向旅游者宣传旅游生态知识,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实施旅游生态和违公德的行为。
第二章旅游者
第七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享有下列:
(一)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注意事项等真实情况;
(二)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旅游产品和服务,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准确等公平交易,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四)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本条例和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五)人格、民族风俗习惯和教得到尊重,个人信息依法得到;
(六)获得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遇到时,有请求救助和获得的;
(七)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八)向旅游、、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旅业协会投诉,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
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享受便利和优惠。
第八条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尊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教;
(三)旅游资源、生态和旅游设施,卫生,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四)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安全警示,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六)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权益、干扰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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